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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福州市实施改革的市属 企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5-08-04  来源:  阅读:4998 次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实施改革的市属企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移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福州市实施改革的市属企事业单位

国有房产移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房产管理,规范我市实施改革企、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的移交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企、事业单位国有房产是指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关闭破产、撤销、改制的市属企、事业单位在五区范围内的原有房产。

第三条  关闭破产、撤销、改制市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原企、事业单位”)的国有房产,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收储和公开转让、拍卖外,所有经营性房产和非经营性房产及公共用房和配套设施均应统一移交给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房产中心”)管理经营。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称的经营性房产是指原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店面、出租场所等。非经营性房产是指原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宿舍、仓库、办公用房、幼儿园、老人活动中心等。

第二章  房产的移交、接收

第五条  原企、事业单位在移交房产前,原则上应当妥善处理好房屋纠纷等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国有房产占为已用。

第六条  原企、事业单位对所移交的房产应处理好相关遗留问题后再进行移交。

(一)有关企、事业单位在实施改革前应对拖欠的水电费进行清偿,设立水、电一户一表表外费用等所需的经费全部列入企、事业改革成本。

(二)在本规定实施前,有关企、事业单位已实施关闭、破产、撤销、改制等改革的,房产中心应对原企、事业单位的房产全面进行接收,负责解决水、电一户一表改造等遗留问题。设立水、电一户一表的表内费用由住户自行负担,表外费用由房产中心通过资产变现予以解决;资产难以变现的,由市财政统筹解决。原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事宜。

第七条  原企、事业单位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房产移交工作。认真按照国有房产管理的要求移交所有房产及相关档案资料。房产中心应认真做好房产接收工作,根据相关表格内容,实地查看,核对无误后组织房产交接,并与原企、事业单位签订《福州市国有房产移交确认书》,原企、事业主管部门应给予鉴证。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八条  原企、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由主管部门报经市财政局确认核实后,无偿划拨给房产中心,由房产中心负责申办国有房产产权,单独列账,按直管公房的有关规定列入国有房产统一管理经营。

第九条  接收的房产,可先按原企、事业单位的租金标准执行,逐年调高,三年内与我市国有房产管理的租金标准相衔接。

第十条  接收的房产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房产中心可委托各区房管部门管理,各区房管部门应按国有房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建立国有房产的产权、产籍档案,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  接收的厂房、仓库、公共用房及周边的零星土地可一并结合改造为廉租住房,由房产中心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负责按照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房产经鉴定确属危房,但未列入土地收购储备或成片旧房改造的,可由房产中心根据规划指标、资金筹措、改造面积、住户需求等实际情况,综合平衡编制危房改造计划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牵头组织实施改造。

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同配合,给予特殊政策,共同做好危险住房的改造工作。

第四章  房产出售

第十三条  接收的房产符合房改条件的,按直管公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接收的房产不符合房改条件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经市财政合规性审核后公开挂牌转让,原承租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五条  接收的房产房改售房款应全额转入房产中心的房改售房款专户。房产中心再按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分配,纳入各有关专户,专项管理。已售国有房产的公共部位需维修时,经房产中心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所需经费从公房出售收入提取的维修和养护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接收的房产按市场评估价进行出售的收入,按照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和转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专项管理。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原企、事业单位已房改的房屋和已移交给房产中心接收的房产可参照《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统一进行物业管理。接收的房产与原单位脱勾后和房改房一并纳入属地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

第十八条  各主管部门在有关房产移交管理过程中,要担负起作为推动改革、维护稳定的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积极做好干部、职工思想工作,对不安定因素要及时研究解决,确保社会的安定稳定。

第十九条  各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企、事业单位移交国有房产工作的监督,对弄虚作假,隐瞒不移的,应严肃纪律,对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发布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其它相关规定,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房产移交管理的若干意见》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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