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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建筑业企业资质检查工作的通知 闽建筑[2013]18号
时间:2015-08-04  来源:  阅读:4172 次

各市、县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动态监管,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规定,决定开展2013年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时间

  检查对象:20121231日前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我省建筑业企业。2012年已列为整改仍未通过资质检查的企业、2012年列入红色类监管且未通过资质检查的企业,不列入本次检查范围。

  检查时间:自2013710日至1231日。

  二、检查方式

  (一)分级组织检查

  资质检查分别由省、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资质检查部门”)组织实施。

  1.根据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主项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由省厅组织资质检查;

  2.根据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主项资质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资质检查,省厅视情况进行抽查。

  (二)分类实施监管

  企业划分为红色、黄色和绿色监管三类,实行差异化检查。红色监管企业和黄色监管企业名单另行通知。

  1.红色监管类企业:

  (1)资质申请中有弄虚作假的企业;

  (2)参加投标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企业;

  (3)在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含监督机构)检查时被责令全面停工3次以上(含3次)的企业;

  (4)在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含监督机构)检查时,因质量安全问题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含2次)的企业;

  (5)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动态考核记分累计值达到100分及以上的责任人单位;

  (6)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工人工资被行政处罚或列为“黑名单”的企业;

  (7)列入2012年黄色类监管且未通过资质检查的企业。

  2.黄色监管类企业:

  (1)在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含监督机构)检查时被责令全面停工2次的企业;

  (2)在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含监督机构)检查时,因质量安全问题被行政处罚1次的企业;

  (3)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动态考核记分累计值达到80分及以上的责任人单位;

  (4)未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2012年统计年报或建筑业产值为零的企业;

  (5)列入2012年绿色类监管且未通过资质检查的企业。

  3.绿色监管类企业:

  除上述红色和黄色监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三、检查主要内容

  按照“突出重点、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出现问题和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进行差异化核查。

  (一)红色监管企业:

  1.企业通过《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报送数据;

  2.书面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需经初审部门审核并盖章确认);

  3.提交企业有职称的技术经济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

  4.提交企业资质申报要求的人员近3个月中的1个月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及缴费明细。

  (二)黄色监管企业:

  1.企业通过《系统》报送数据;

  2.书面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需经初审部门审核并盖章确认);

  3.提交企业资质申报要求的人员近3个月中的一个月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及缴费明细。

  (三)绿色监管企业:

  无需报送任何数据材料,资质检查部门直接给予确认通过。  

  四、检查程序与做法

  (一)被列为红色、黄色监管类企业要及时填报网络《系统》数据并点击上报初审部门,填报网络《系统》数据必须完整、真实,对填报虚假数据的,一经查实给予严肃处理。

  (二)主项资质为交通、水利、电力、信息、通信行业的企业由省直相关专业厅局初审,其余企业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三)初审部门要及时组织审核确认红色、黄色监管企业网络《系统》数据和书面检查材料,并按资质检查方式权限,将书面检查材料分别转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企业的书面检查材料和网络《系统》数据,于2013831日前报初审部门审查确认;初审部门于2013930日前完成初审工作,并于20131015日前报相应的资质检查部门。

  (五)各级审查部门要根据现行的资质标准和条件要求及时组织审查,并于20131227日前将检查情况总结和未通过资质检查(不符合资质条件或逾期未参加资质检查)的企业名单报送省厅建筑业处和行政许可管理处。

  五、检查结果处理

  (一)经检查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无需加盖“资质检查合格专用章”或换发证书。

  (二)对未通过资质检查的企业,由本《通知》“检查方式”中规定的资质检查部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从201411日起,由省厅统一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动态公布全省未通过资质检查企业名单,每周更新一次。从责令限期整改之日起,企业暂停承接新的工程业务,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或未整改到位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按有关规定撤回并注销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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